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倾倒、排放污染物的,由含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