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的,由含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