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由含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