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