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盗掘、哄抢、私分、非法买卖文物;(二)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三)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四)建坟、修墓;(五)擅自移动、涂污、损坏、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等文物保护设施;(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秸秆、垃圾等;(七)倾倒、排放污染物;(八)其他有损遗址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