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空间战略规划编制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组织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审查;

(三)组织综合平台的运作;

(四)组织建立多规合一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并实施;

(五)组织建立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六)指导区多规合一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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