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八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