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