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未成年人经监护人同意,在成年人的指导下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宜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