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