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七条有效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如实说明情况。志愿者组织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对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