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