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帮残助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资源保护、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残疾人、老人、优抚对象、突发灾害事件的受难者及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