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

志愿者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志,其具体式样和管理办法由市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