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志愿者协会的职责:(一)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三)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五)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七)履行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