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志愿者协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