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志愿者协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