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第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区(县)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协会可以在街道(镇)、社区(村)设立相应的志愿服务中心(队、站)等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单位会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