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编制、建设、养护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水利、农林、公安、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