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