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公路的发展。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