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