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农村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