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依法检查并制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