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农村公路市场准入管理、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