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确定的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