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确定养护资金数额,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设立基金、捐赠财产等形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