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确定的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