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区)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