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和取水的,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