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保障养护作业路段通行安全。农村公路因大修、改建需要全封闭施工的,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发布公告,并在主要绕行路口设置标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