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七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作业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是紧急抢险工程可以除外。县道的小修保养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专业养护、群众性养护或者分段承包等方式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