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六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