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公路建设单位负责。县道、乡道的竣工验收,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村道的竣工验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