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