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道、乡道的施工应当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村道的施工应当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