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的师资和教学资料数据库,扩大师资队伍、丰富教学资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单位、个人编写、制作具有本地产业特色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的公用培训资料和公用课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