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农业生产中优先获得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依法具备借款条件的优先获得小额低息贷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