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国库。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