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 所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和本市无线电频率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具有明确、具体的使用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无线电业务需要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