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