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