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重点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