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对航空导航、高速铁路、救灾和抢险救援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有关设备的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查封设备;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