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电子邮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及时组织调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