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无线电监测站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市无线电波监测工作,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电磁辐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无线电波监测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