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使用应急技术手段制止下列违法行为:

(一)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

(二)释放有害无线电干扰信号;

(三)利用无线电设备从事非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