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核定项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对发现不符合核定项目的无线电台(站),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