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核定项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发现不符合核定项目的无线电台(站),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