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干扰和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