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已修改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干扰和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