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屏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擅自销售、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屏蔽器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