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时,不得对航空导航、高速铁路、救灾和抢险救援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