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因国家安全、重大任务或者突发事件,需要实施无线电管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