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所需要的工作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